《暂行规定》提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于行政执法办案的相关期限,《暂行规定》明确: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来源:国家医保局、人民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