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邢台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11月28日,吕某某在某羊汤馆熬制羊汤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羊汤中放入了三颗罂粟果实。该日,羊汤馆共卖出羊汤30碗,每碗15元,销售额450元。威县公安局对该店厨房炖羊骨头的汤锅中的汤进行了检测,吗啡检测试盒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对在该锅中发现的三颗疑似罂粟果实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从该店厨房炖羊骨头的汤锅中提取的羊汤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成分,标准为不得检出。
法院认为,吕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加工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理。吕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相关责任。
日前,法院依法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4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在二审期间撤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燕都融媒体 记者 张会武 通讯员 申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