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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两司机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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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剑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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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9: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近日,廊坊霸州市交通运输局、高速交警执法人员,在霸州市高铁西站附近、津雄高速杨芬港入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边某某、袁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驾驶员边某某、袁某某各被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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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示平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26号

相对人名称: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10日10时2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霸州市高铁西站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边某某驾驶冀ADY**13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在霸州市高铁西站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请边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边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事由:边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实施机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09月10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09月10日









2

执法公示平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25号

相对人名称:袁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09日08时2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接高速交警移送案件,案件指出2024年09月08日19时58分驾驶员袁某某驾驶津ADE**56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津雄高速杨芬港入口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24年09月09日10时20分到津雄高速霸州出口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请袁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袁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事由:袁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实施机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09月09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09月09日

来源: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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