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廊坊交警公众号信息,近日,在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某路口,一名14岁男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低龄儿童途经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机动车道上一辆直行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乘车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年龄。机动车没有注意观察路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过路口。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来源廊坊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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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