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293|回复: 0

@固安人,明确了,缓缴!

[复制链接]

717

主题

-56

回帖

2886

积分

独步武林

Rank: 5Rank: 5

积分
2886
发表于 2022-7-4 08: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范围,结合实际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要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此外,《通知》还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总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固安圈 ( 京ICP备19027092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005号

GMT+8, 2024-11-28 04:33 , Processed in 0.066641 second(s), 1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