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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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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十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米妍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固安县工业园区育才北路西侧、方城茗苑小区2#1-102门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米妍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小吃店从事餐饮服务。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罚款2000元。
案例二:固安县马庄镇梦瑶小吃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固安县马庄镇马北商业街对固安县马庄镇梦瑶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吃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1500元。
案例三:霸州市胜芳镇三美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胜芳镇三美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案例四:霸州市胜芳镇广旭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胜芳镇广旭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五:永清县亿购生活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永清县亿购生活超市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六:永清县亿购生活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永清县怡佳果脯百货超市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七:永清县城内张雪水果店未明码标价销售水果案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永清县城内张雪水果店销售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该水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八:永清县城内蔬心蔬菜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永清县城内蔬心蔬菜店销售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该蔬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九:大城县古玄堂美容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城县古玄堂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美容店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十:廊坊济世德瑞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济世德瑞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十一:廊坊济世德瑞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九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济世德瑞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九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十二: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一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一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十三:廊坊神腾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九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神腾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九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十四:大厂回族自治县益民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厂回族自治县益民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广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廊坊市场监管」,[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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