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现将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居民每人每月2元。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六)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10元。
(七)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
(八)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
(十)部门、单位根据需求增设垃圾站点的,按产生生活垃圾量每吨100元计收。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十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标准是每立方米5元。具备自运能力的,经市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代运。
二、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本地生活垃圾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确保生活垃圾管理到位、处置到位。
三、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调整后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在廊坊市区范围有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此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