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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河北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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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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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6 09:37: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最新通知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9月1日起,河北全省执行!1708 作者:峰华花园 帖子ID:109896 必看,河北,全省,执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现就做好我省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品种为超声刀头医用耗材

二、采购主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2年9月1日起,全省执行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采购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

采购周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本次超声刀头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河北省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当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五、采购主体的使用原则

(一)医疗机构可选择已有主机相匹配的中选产品,也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主机后,选择价格较低未使用过的中选产品。

(二)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产品中既有中选产品,又有非中选产品,在满足临床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只使用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的意向采购量并入中选产品。

(三)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产品没有中选产品的,要综合考虑主机匹配等因素,抓紧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中选产品主机,逐步替换非中选产品。

六、确定配送企业

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自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5日,中选企业完成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签订三方协议

自2022年8月26日-2022年8月31日,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八、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保支付政策

将超声刀头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二)预付金等配套政策

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对推动我省“四医联动”改革进程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落实落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落实情况检查和督导。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型号齐全,便于临床使用。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对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监测医疗机构集采产品使用情况,发现医疗机构虚报、瞒报采购量,过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的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医保局等9个部门印发的《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输液港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9月1日起,河北全省执行!7824 作者:峰华花园 帖子ID:109896 必看,河北,全省,执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现就做好我省组织输液港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带量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一次性鼻胆引流管、抓捕器、一次性使用压力传感器、血管闭合系统(血管缝合器、血管封堵器、止血器)、一次性乳头切开刀、麻醉管路、冠状动脉内分流管、套扎器、漏斗胸矫形器、口咽通气道、胸(腹)腔穿刺器、中心静脉导管、骨水泥、胸(腹)腔引流管、镇痛泵、输液港、气管内插管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2年9月1日全省所有采购主体,全面执行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两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脊柱用骨水泥采购周期执行至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前一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由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按照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B-HCDL2022-1-17)中相关规则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是审计部门每年的审计重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采购量必须保证完成。

五、采购原则

采购主体在合理诊疗基础上,一般优先选择价格较低中选产品。采购主体在省平台线上采购,严禁线下交易。

六、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并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2年8月26日起,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七、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保支付政策。将输液港等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

此次新增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原已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内的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限价。中选产品价格均低于医保支付限价时,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中选产品价格有低于及高于医保支付限价时,价格低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医保支付限价的非中选产品,以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中选及非中选产品,均以医保支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预付金等其他配套政策。采购主体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为我省截止目前单批次开展数量最多的一次,时间紧,任务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落实落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型号齐全,便于临床使用。

(三)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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