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将门诊保障待遇延伸至定点零售药店,使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享受相同的门诊保障待遇,实现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少跑腿”。
零售药店将逐步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通知》提出,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统筹区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鼓励竞争的原则,按照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协商谈判等程序严格遴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要规范药品配备管理,做到应配尽配,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参保人员只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定点药店买药可直接报销
《通知》提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
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可选择自取和药店配送两种方式购药。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根据电子处方规范配药,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药品时,应向参保人员提供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电子处方及配送单等,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保目录内药品价格协商谈判确定
《通知》提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采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所售药品分类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通知》提出,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确定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以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门诊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凭有效期内处方才可购药
《通知》提出,享受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直接刷卡结算,可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
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医保医师签字并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电子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的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各统筹区之间互认,执行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政策。
购药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对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由执业药师按照处方配药,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方可供药。
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品可直接购药
《通知》提出,为使参保人员购药更加便利,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相应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
购药时,将参保人员信息、门诊待遇类别、药品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结算系统或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两定标准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方可供药。无处方购药量原则上参照处方规定购药量执行。
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监控
《通知》提出,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快结算系统接口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和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参保人员根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出具的付费信息,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完成医保结算。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实际,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服务,并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严查超执业范围开具处方,严禁串换药品,严禁伪造药品虚假进价票据,从源头杜绝违规开具药品问题。要加快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监管,将医师处方、就医购药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视频监控,准确掌握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和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实现参保人员购药全过程监管。对于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