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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9 09: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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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什么亮点?对大家的生活有什么影响?一起来看↓↓↓《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等规定。
《条例》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结合我省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条例》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规定,保留了其他的限额规定,充分保障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合法权益。根据限额面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条例》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明确农村宅基地范围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其次,《条例》尤为注重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保护,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再者,《条例》明确了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授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权限的下放,更加方便了广大农民。《条例》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和调整:明确了征收土地前的六步工作,增加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置程序;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条例》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多年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操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顺应国家最新的改革方向,明确“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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