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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07: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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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 来自北京来自: 中国北京
广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业主朋友们:
大家好!
我市发生新冠疫情后,按照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为阻断疫情传播,严防疫情扩散,各地采取了不同形式的防控措施,全市人民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战“疫”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社会复工、复产、复学进程陆续展开,全面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对巩固这来之不易的良好防控局面十分重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迎接最后的胜利!
一、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申报居住登记既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重要条件。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用工单位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要求,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出租房屋及居住人员相关信息。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对于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检查。
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对于来、返廊和通勤人员,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尽量减少外出和聚会,如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及时向社区和卫健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阻断疫情传播。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流管业务的便民服务措施
受疫情影响,广大群众在办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业务时出现了延迟,对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为有效解决广大群众的后顾之忧,我们推出了以下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对于高、中风险地区的群众,因疫情防控造成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超期的,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只要房屋租赁合同、社保、劳动合同不中断,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由辖区民警核查情况属实后正常办理。二是,为方便群众线上自助办理流管业务,我们上线了“廊坊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和“流管码上办”APP(关注“京津走廊流动e家”微信公众号下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业主和用工单位可以在线办理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签注、居住证补换领和出租房屋信息申报等业务。疫情当前,我们倡议,如非紧急需求尽量不到窗口办理业务,遵守“不扎堆、不聚集”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需到窗口办理业务的,应当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亮码、接受体温监测,保持“1 米线”社交距离。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大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报送相关信息,凡不履行申报义务和责任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罚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在这里我们衷心感谢全市人民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参与和奉献!
廊坊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13 日
来源:廊坊市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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