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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4 15: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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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实地查看得知,31楼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而开发商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方面,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50%,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而业主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二审维持原判。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克锋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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