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现就做好我省组织输液港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带量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一次性鼻胆引流管、抓捕器、一次性使用压力传感器、血管闭合系统(血管缝合器、血管封堵器、止血器)、一次性乳头切开刀、麻醉管路、冠状动脉内分流管、套扎器、漏斗胸矫形器、口咽通气道、胸(腹)腔穿刺器、中心静脉导管、骨水泥、胸(腹)腔引流管、镇痛泵、输液港、气管内插管。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2年9月1日全省所有采购主体,全面执行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两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脊柱用骨水泥采购周期执行至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前一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由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按照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B-HCDL2022-1-17)中相关规则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是审计部门每年的审计重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采购量必须保证完成。
五、采购原则
采购主体在合理诊疗基础上,一般优先选择价格较低中选产品。采购主体在省平台线上采购,严禁线下交易。
六、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并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2年8月26日起,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七、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保支付政策。将输液港等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
此次新增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原已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内的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限价。中选产品价格均低于医保支付限价时,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中选产品价格有低于及高于医保支付限价时,价格低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医保支付限价的非中选产品,以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中选及非中选产品,均以医保支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预付金等其他配套政策。采购主体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为我省截止目前单批次开展数量最多的一次,时间紧,任务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落实落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型号齐全,便于临床使用。
(三)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