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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县校外培训广告合规守法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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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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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8: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关于促进我县校外培训广告

合规守法的提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 减”意见》)规定“做好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 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 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 外培训广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意见》,进一步规 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 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 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发布超出其 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二、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 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三、 不得制作、刊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 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 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 告。

四、 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 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 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构折扣等以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 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七、 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 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八、 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 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广告。

九、 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 告以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培训的广告;不得制 作、发布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 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举报电话:6090931  广告网络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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