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胡晓建与杨宝莲、廊坊市安次区双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宝莲,女,汉族,1976年1月4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10-1-402室,身份证号码:132801197601042226。
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双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北小营廊大路东侧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63656131G。
被执行人:王新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10栋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13100219771021421X。
执行依据:(2023)冀10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二、多名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且举报信息真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前往廊坊市安次区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消费和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