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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行为从严查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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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30 13: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来自河北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致全县广大居民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北京、天津、河北部分地区陆续确诊阳性病历,疫情防控不容松懈。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固安县司法局向全县广大居民提示以下23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车站、收费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车站、收费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对于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六、健康码为黄码、红码或者带“星”号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或违规组织人员聚集起哄闹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经劝阻无效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或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或企业擅自开工、开业、开课类违法、违令行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一、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二、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三、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十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十八、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九、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判处死刑。
二十、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一、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可能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同时可能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二十二、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十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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